(2015)固执字第1059、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董玉玲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玲,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059、第1061-1号申请执行人:董玉玲,女,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661号、(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逾期利息、交纳相应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