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7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至本市虎丘区新鹿花园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史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相机等物,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至苏���市虎丘区新鹿花园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相机等物,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8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新鹿花园38幢XXX室被害人史某某、许某某的房间实施盗窃,窃得三星ST66数码相机1部、弥勒佛玉挂坠1个及饮料、零食等物品。经鉴定,赃物三星ST66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240元,赃物弥勒佛玉挂坠价值人民币300元。2、2015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新鹿花园32幢XXX室被害人李某某的房间实施盗窃,窃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无线鼠标1个及羽绒服2件。经鉴定,赃物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赃物无线鼠标价值人民币40元。3、2015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新鹿花园32幢XXX室阁楼被害人王某某的房间实施盗窃,窃得白色安踏牌运动鞋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人吴某某暂住地扣押赃物三星ST66数码相机1部、弥勒佛玉挂坠1个,上述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史某某、许某某。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240元,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史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江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票、签购单,退赃收据、罚金保证金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能退出赃物折价款,能预交罚金保证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再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有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结合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某某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三、责令被告人吴某某继续退出尚未退赔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