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叶建英、朱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叶建英,朱惠芬,叶建明,朱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98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6号。负责人胡诗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兵、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英。被告朱惠芬。被告叶建明。被告朱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叶建英、朱惠芬、叶建明、朱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12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若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