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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一波与潘海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一波,潘海军,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206号原告钟一波。被告潘海军。被告李华。委托代理人徐胜利。原告钟一波诉被告潘海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潘海军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一波,被告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钟一波诉称:2014年10月18日,被告潘海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于2014年11月1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潘海军催讨,但被告潘海军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被告潘海军、李华是夫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潘海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华辩称:1.借款是在被告潘海军离家出走后很长一段时间借的。2.后来两被告联系过,被告潘海军说是借款是为归还高利贷,且借条写了45000元,实际支付的是25000元。3.潘海军在2012年至今常混迹于社会,其赌博、借高利贷,共欠了100至200万元的债务。4.2014年同村人任某为潘海军对外处理欠下的高利贷,同时潘海军的父母将自己一套安置房卖掉,作为任某处理高利贷的资金。综上,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潘海军个人归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潘海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离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质证,被告李华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其不清楚被告潘海军有无出具过该份借条,且潘海军说只拿到过现金25000元。对证据2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但被告李华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将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李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出具借条后不足两个月,两被告就协议离婚,借款不可能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潘海军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潘海军所借的债务用于赌博和支付利息,与李华无关。3.钟一波向李华发送的短信一条,证明原告借款给潘海军有不正当的目的。4.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潘海军因赌博被公安处罚。5.借条十六份,证明潘海军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潘海军自己写的证明无法证明借款就是个人的债务。对证据4有异议,对被告潘海军是否被处罚不清楚。对证据5表示不清楚。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系潘海军的单方陈述,且潘海军也未到庭应诉,故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系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处罚决定书,能证明潘海军在2012年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均系原件,且该证据与证人任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该证据能证明潘海军在外大量举债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华申请证人任某出庭作证,证人任某在庭���中陈述,被告潘海军及其父母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卖给任某,其受被告潘海军的父母的委托帮助协调处理潘海军的债务,其经手的被告潘海军的债务大概有100万元,具体数据需要核实。被告李华提交的十六份借条就是其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后所收回的。原告及被告李华对任某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任某的证人证言能证明被告潘海军对外大量举债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0月18日,被告潘海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另查明,被告潘海军、李华于200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8日协议离婚。2012年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做出萧公行决字(2012)第2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潘海军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收缴赌资9870元整。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潘海军对外大量举债,数额达百万余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潘海军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潘海军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华抗辩涉案借款系潘海军用于赌博的个人债务,从被告李华提交的证据看,被告潘海军有赌博的不良习惯,且其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对外大量举债,而两被告也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加之,原告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借款系潘海军用于家庭生活或被告李华对涉案借款具有举债的合意,故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潘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钟一波借款4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二、驳回钟一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潘海军负担。此款钟一波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潘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良勇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