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叶某。被告: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