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慈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杜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祖雷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人民陪审员  唐雄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