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瑞商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第一幢14楼1.2号房与广西旗兴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现住柳江县洛满工业集中区、方金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瑞商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第一幢14楼1.2号房,广西旗兴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现住柳江县洛满工业集中区,方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商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第一幢14楼1.2号房,联系电话:1331772****。被执行人:广西旗兴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现住柳江县洛满工业集中区,联系电话:1890772****。被执行人方金明。本院在执行广西瑞商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旗兴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方金明关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金明有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1号房屋,现已将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柳仲案裁字第0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