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靖与左佳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左佳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王靖。被执行人左佳晟。本院在执行王靖申请执行左佳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左佳晟于2015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王靖偿还借款200000元(已全部付清)。二、申请执行人王靖自愿放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7148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左佳晟负担(其中718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左佳晟庭外支付)。据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86号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