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雨来与昌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雨来,昌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20号原告赵雨来。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公安局,住所地昌黎县老昌师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该局局长。原告赵雨来不服昌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雨来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雨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雨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刘彦良审 判 员 马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