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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雨来与昌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雨来,昌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20号原告赵雨来。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公安局,住所地昌黎县老昌师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该局局长。原告赵雨来不服昌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雨来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雨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雨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刘彦良审 判 员  马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