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杨福清、福建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杨福清,福建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236号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立信广场***室。负责人刘文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佳贤、李永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清,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福建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小武夷丽景园3号楼109室。法定代表人叶信旺。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称小微企业中心)与被告杨福清、��建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