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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文与被告邓世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志文,又名王杰,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住该县珠琳镇羊街村民委脚子龙小组39号,现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洛龙镇丁氏坝社区街上组,务农。被告邓世才,男,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洛龙镇鹰咀村出水塘组,务农。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文与被告邓世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文于2015年8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文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