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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新培与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培,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李新培。被申请人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良胜。申请人李新培与被申请人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担保产生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保全费4520元,由判决确定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 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