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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801号原告: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糜家桥小区25号53#楼101。法定代表人:戴永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峰,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张衡街云计算产业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增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6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华超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4818元。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镇珲打印:相丽华校对:杨镇珲2015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