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俄木明明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麦金水之韵足部保健按摩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木明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麦金水之韵足部保健按摩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1142号原告俄木明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麦金水之韵足部保健按摩店,经营场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8号新尚广场6-10号楼203室。经营者卢坤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俄木明明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麦金水之韵足部保健按摩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木明明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麦金水之韵足部保健按摩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俄木明明负担。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