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国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关于冻结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选。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宛劳仲调字(2013)11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3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南娟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