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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受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