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建春与被执行人刘会旺、白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建春,刘会旺,白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景建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刘会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白平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静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会旺、白平东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平东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平东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文辉执行员 李育宏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