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9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闫某某、焦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闫某某,焦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11-2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5日生。被告焦某某(系闫某某之妻),女,汉族。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焦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闫某某、江某某名下3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陈某某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号楼*单元住宅*层**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汴房地产权证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