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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月莉与王全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莉,王全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王月莉。委托代理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汇东路。本院受理原告王月莉诉被告王全祥、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月莉申请撤诉,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月莉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