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乔泽年与徐州盛世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石祥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泽年,徐州盛世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石祥永,李修杰,刘新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乔泽年,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可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盛世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白果路加油站东50米。法定代表人惠中兴,该公司经理。被告石祥永,农民。被告李修杰,职工。被告刘新渠,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泽年诉被告徐州盛世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石祥永、李修杰、刘新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且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