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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李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李冠福,黎昌坤,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代表人陈钰,行长。被执行人李冠福,男被执行人黎昌坤,男被执行人李秀芬,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冠福、黎昌坤、李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福××开发区××路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玉国用(2004)第B1000021000-132号;房产证:玉房字第××号]一幢属被执行人黎昌坤、李秀芬所有,且已被另案查封在前。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