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隆吓与杨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634号原告黄隆吓,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谢竞忠、曾晓晶,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培玲,女,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隆吓与被告杨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就本案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隆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隆吓负担。代理审判员王惠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傅家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