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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519号原告:倪某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