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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燕兵与张培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兵,张培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62号原告韩燕兵,户籍地址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孙峰,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艺,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燕兵诉被告张培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培艺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燕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培艺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