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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与张亚蚊、黄亚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张亚蚊,黄亚德,黄亚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兴路1号。负责人:詹勇,行长。被执行人张亚蚊。被执行人黄亚德。被执行人黄亚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申请执行黄亚德、黄亚娇、张亚蚊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亚蚊的银行存款89783.84元,扣除本次执行费1235元后,本次执行余款88548.84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2、本院另案【原告陈汝迪与被告黄亚德、黄亚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亚德、黄亚娇所有位于银海区侨港镇港口路98号汉隆公寓A幢三单元301号房屋【房产证号:】,并通过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佳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亚德、黄亚娇所有的上述房屋,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因被执行人黄亚德、黄亚娇所有的上述被拍卖房屋是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的抵押物,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该案房屋的拍卖成功,才能以该案的拍卖房屋款优先受偿本案的债务,由于本案的债权的实现,需以另案的执行结束为前提,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亚德、黄亚娇、张亚蚊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陈汝迪与黄亚德、黄亚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结束后,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