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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雷乾贞、田新利与许卫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乾贞,田新利,许卫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雷乾贞,女,1988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田新利,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许卫卫,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乾贞、田新利诉被告许卫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乾贞、田新利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乾贞、田新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乾贞、田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雷乾贞、田新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