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雷乾贞、田新利与许卫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乾贞,田新利,许卫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雷乾贞,女,1988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田新利,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许卫卫,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乾贞、田新利诉被告许卫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乾贞、田新利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乾贞、田新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乾贞、田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雷乾贞、田新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