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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秀琴与被执行人陆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琴,陆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琴,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被执行人陆左田,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琴与被执行人陆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左田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念忠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