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与武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62号原���:XX,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文亮,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XX诉被告武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闫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