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蒋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150.00元。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