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男,汉族,1954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正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