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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宽诉被告王满、王耀胜、何乃儿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王满,王耀胜,何乃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王宽,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满,男,汉族。被告王耀胜,又名王三后生,男,汉族,农民。被告何乃儿,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宽诉被告王满、王耀胜、何乃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志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王满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王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满、王耀胜、何乃儿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宽撤回对被告王满、王耀胜、何乃儿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单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