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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明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明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被告方明倍,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