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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花珍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花珍,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张花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钢,董事长。张花珍诉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12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茹 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