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花珍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花珍,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张花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钢,董事长。张花珍诉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12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茹 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