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晖,金璐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7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3202室。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祎萌,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关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尊思,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晖,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璐娜,女,1973年7月8日出生。上诉人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泽公司)、张晖、金璐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587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丽泽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9月24日,丽泽公司与北京世纪广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丽泽公司向广顺公司提供借款96万元。张晖、金璐娜作为保证人向丽泽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对广顺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万方公司与丽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万方公司为广顺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丽泽公司履行了放款义务,广顺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张晖、金璐娜、万方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多次催要未果,丽泽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张晖、金璐娜、万方公司对广顺公司应当向丽泽公司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张晖、金璐娜、万方公司支付丽泽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执行费;三、本案诉讼费由张晖、金璐娜、万方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向张晖、金璐娜、万方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万方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万方公司、张晖、金璐娜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万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万方公司与丽泽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甲方”为丽泽公司,丽泽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万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万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万方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万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泽公司、张晖、金璐娜对于万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丽泽公司依据其与万方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张晖、金璐娜向丽泽公司出具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等相关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张晖、金璐娜、万方公司对广顺公司应当向丽泽公司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故本案属于因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丽泽公司(甲方)与万方公司(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张晖、金璐娜向丽泽公司出具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第九条“争议解决”中载明:“本承诺函项下争议依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一)向贵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原告丽泽公司作为《保证合同》的甲方,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各方选择的管辖法院属于法定协议管辖范围,且约定管辖法院明确,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万方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