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26-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姜兆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罗光寿,咸安区环保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姜兆军、罗光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兆军、罗光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兆军、罗光寿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7142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钢审判员李启明审判员刘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一日书记员李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