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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调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福,宋时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调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成福,男,1949年3月5日生,汉族,瓦工,住调兵山市红房散居。被告(反诉原告)宋时杰,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系调兵山市第五小学教师,住调兵山市振兴路404楼57号。委托代理人王连河,系辽宁省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福(反诉被告)诉被告宋时杰(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福(反诉被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退庭并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之后本院数次联系张成福,但其一直不接电话。2014年11月3日后张成福电话停机。期间本院向张成福户籍所属派出所调查,但无法得知张成福准确住址,无法找到张成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成福负担。审判员  王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