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朱某某,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裴亮,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某,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干审 判 员 赵猛人民陪审员 高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