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树才诉张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才,张岩,王文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杨树才,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告张岩,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于雷,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财,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才与被告张岩、王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缺少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毛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