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永东诉被告王龙怀、罗鹏军、王文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东,王龙怀,罗鹏军,王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韩永东。被告王龙怀。被告罗鹏军。被告王文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东诉被告王龙怀、罗鹏军、王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东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韩永东负担。审 判 长 斯庆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代 兄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达 古 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