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官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宁与黄孝林、黄孝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宁,黄孝林,黄孝春,黄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晋宁,男,汉族,1972年3月1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尹煜,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孝林,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昆明市。被告黄孝春,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住昆明市。被告黄逢辉,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住昆明市。原告晋宁与被告黄孝林、黄孝春、黄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晋宁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孝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宁撤回对被告黄孝林、黄孝春、黄逢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林胜华人民陪审员  胡 静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