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枞阳县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章权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章权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枞阳县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公司经理。被告:章权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枞阳县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章权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会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达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权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鹏达汽车租赁公司诉称:章权国于2014年5月30日向其租赁车辆使用,后于2014年12月14日归还车辆并就租金进行了结算,章权国尚欠租金1.8万元,由章权国向其出具了条据。另外,章权国在使用车辆期间有交通违法行为,共计罚款1200元,由鹏达汽车租赁公司代为垫付。后章权国承诺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前将欠款付清,并将交通违法事项处理完毕,但章权国一直未兑现承诺。现鹏达汽车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章权国立即支付汽车租赁款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标准由法院依法确定),偿还垫付的交通违法罚款1200元。二、章权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章权国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章权国与鹏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鹏达汽车租赁公司将皖H×××××号汽车交由章权国使用,章权国给付租金,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5000元/月。2014年5月30日,章权国将皖H×××××号汽车提走,并交了1000元押金。2014年12月14日,章权国将皖H×××××号汽车归还给鹏达汽车租赁公司。承租期间,章权国向鹏达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租金。2014年12月14日,双方对租金进行了结算,章权国尚欠鹏达汽车租赁公司租金1.8万元,由章权国出具了条据。2015年1月17日,鹏达汽车租赁公司要求章权国还款,章权国承诺在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前付清,并将交通违法后果在四日内处理完毕。章权国在条据上补充注明上述事项。后章权国未能履行。2015年7月15日,鹏达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章权国立即支付租金1.8万元并承担2015年3月至7月的利息、偿还其代为垫付的交通违法罚款及滞纳金12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另查明:皖H×××××号汽车于2014年9月2日、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2月1日交通违法各一次,该时间段均属于章权国使用皖H×××××号汽车期间。2015年4月29日,鹏达汽车租赁公司交纳交通违法罚款及罚款滞纳金共计1200元。再查明: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85%(一年期及以下)。上述事实有鹏达汽车租赁公司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单位租赁车辆情况登记表、章权国出具的条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鹏达汽车租赁公司与章权国之间成立了汽车租赁合同,鹏达汽车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车辆交由章权国使用,章权国理应按照约定给付租金。现章权国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鹏达汽车租赁公司仅要求章权国支付逾期给付期间的利息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发布的1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4.85%计算,利息应为363.75元(18000×4.85%×5/12)。同时,根据租车合同约定,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的有关部门罚款,故对于皖H×××××号汽车因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应由章权国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权国给付原告枞阳县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金及利息共计18363.75元。二、被告章权国支付原告枞阳县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罚款及滞纳金12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章权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