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闪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闪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148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90年7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闪闪,女,1987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强与张闪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闪闪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