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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秀君与被执行人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君,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138号申请执行人:韩秀君。被执行人: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即生产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82.8680万元),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46.2944万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吉林德嘉冶金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即生产设备,作价146.2944万元交付申请人韩秀君抵偿借款。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剩余债款有继续追偿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加杰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