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陕西省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甲,男,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周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认识后自由恋爱,1998年5月同居生活,2012年7月19日补办结婚证。2001年2月5日生长女宋某,2007年7月5日生次女宋某乙。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思进取,好赌成瘾,且性格暴燥,经常喝酒,对原告常经打骂。2015年3月28日逼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依法判决。被告宋某某对原告诉状中所述与被告相识、同居、结婚及生育两女宋某与宋某乙的时间均无异议。其辩称,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没有大的感情问题。2015年阴历二月初九,两个女儿都放假在家,早上被告外出挖树,刚到地里就接到侄儿的电话说,原告被一辆比亚迪轿车接走了。等被告回到家中就没有再看到原告,为此事当天还在哑柏派出所报了警,但至今原告都杳无音讯。婚后这些年双方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并未到离婚的地步,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认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5月同居生活,2001年2月5日生长女宋某,2007年7月5日生次女宋某乙,两个孩子现都随被告生活。2012年7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2015年阴历二月初九,原告外出至今未归。2015年7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人共同生活至今已十七年,且生育两女,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不足以使感情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彼此体谅,仍有和好的可能。另外,原、被告分居尚不足两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规定,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负担,由原告陈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