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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玉铎与甄洪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铎,甄洪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80号原告孙玉铎,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甄洪艳,女,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铎诉被告甄洪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铎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甄洪艳负担。审判员  刘兰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