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郝继良与杨贺、刘霞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继良,杨贺,刘霞,杨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郝继良,退休工人。被告:杨贺。被告:刘霞。系杨贺之妻。被告:杨彩英。系杨贺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继良与被告杨贺、刘霞、杨彩英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继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郝继良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单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