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所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贾某,女。被告所某,男。原告贾某与被告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北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楼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在2015年7月10日前给原告10万元,因被告不履行协议,要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被告所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存在,只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请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10万元,要保证基本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在鸡冠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所某某(8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私有楼房位于红军办新风小区某某楼某某室,建筑面积62.54平方米归被告所有;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因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诉讼来院。诉讼中,依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所某坐落在新风小区某某楼某某室,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x**号,建筑面积62.54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档案;并查封了贾某提供担保的宁某某所有的黑GC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和王某某所有的黑GD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庭审中,被告称给原告10万元是自己主动给的,不是不还,是现在没有能力;被告每提出一个还款计划和原告协商,原告都不同意,不是被告赖账,所以原告起诉不同意承担起诉的相关费用;被告每月工资2251.59元,需要固定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在保证自己生活的前提下才能分期还款,头10年每月给付原告200元,后10年每月给付原告800元,还款到12万元,多给原告2万元。原告则不同意被告意见,提出可以先给付5万元,另5万元分期,但时间不能太长;离婚时被告工资好像是2000元,但不含奖金,奖金不打在工资卡里;共同生活的12年里发了两回奖金,每次500元,也有八九年的时间了。对于原告提出的付款方案被告不同意,被告还提出工资都交给了原告,没有奖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分配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照履行。因付款的时间和方式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现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只是提出无能力给付,要求分期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原告亦不同意被告提出的分期还款方案,故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所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257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所某承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所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北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