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学霞与安徽省铜陵市华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69号原告:李学霞,女,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铜陵市。委托代理人:余竞鹃,铜陵市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铜陵市华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睿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霞诉被告安徽省铜陵市华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学霞负担。审判长 钟华宏审判员 方贝贝审判员 姚 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俊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