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加华诉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徐加华。委托代理人施建明。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华诉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加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徐加华负担。审判员 金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