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晓燕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73号罪犯徐晓燕,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晓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晓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晓燕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晓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尚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晓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晓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晓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